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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 2018-08-06    人已阅读
导读: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医疗事故有四级,每一等级又有甲乙丙丁之分。那么 2018年三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

2018年三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8年三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指数一般从10%到50%之间,无论造成的程度轻重,都会给医患双方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事故防范,提高警惕,共建良好的就医环境。

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8年三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指数: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二、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 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

2018年三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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