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必经的程序,不经过仲裁不能诉讼;民商事仲裁需双方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都同意仲裁也可以,但是仲裁一裁终局,不能再提诉讼。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在以下问题上有所不同:是否需要仲裁协议;仲裁管辖;仲裁效力;是否公开。
劳动仲裁:启动仲裁无需仲裁协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起诉,对小额争议、标准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得起诉;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民商事仲裁:要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无管辖限制;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共同点:裁决的做出与签名——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范围,即仲裁的适用范围。它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l)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调整的仲裁范围。
(编辑:天下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