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应认定为一般共有,在双方分手后应该对共有财产共同平分。实质上,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如下:
1、情侣双方有同居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来分配
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在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在分手后进行约定的,那么应该按照同居协议来进行。比如,谈恋爱时约定男方每个月自愿上交1000元给女方玩乐,那么男方在分手后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女方返还。
2、一般情况下,男方双方的个人财产应归于个人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银行卡是男方的,但是女朋友也将自己的日常工资等存入了同一张银行卡之中,此时已无法分清双方的个人财产部分,因此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此时,应由男方和女方共同平分这笔财产。
3、情侣双方无同居协议的,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
在同居期间,因为双方是共同生活,在生活过程中很多东西都是共有的,所以这时很难进行分割,无法确定两人所占的份额,因此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同居期间双方关于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由双方协议。
4、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6、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7、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8、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9、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