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把人撞死了,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这场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如果有责任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需要坐牢判刑的,如果没有责任,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一、无违法行为撞死人,只能算做交通事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这类交通事故虽不牵涉刑事诉讼、不会判刑,但可能面临民事纠纷,以及人道主义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撞死,无违法行为,那么机动车驾驶者当然是没有过错的,所以只用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致人死亡/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意识非主观地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有较大区别,在刑法中属于过失犯罪;当然若是有预谋的开车撞人,那就是毫无争议的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以适用于交通事故的只有一个罪“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产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都会入罪判刑,还要看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肇事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肇事驾驶员不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肇事者的违章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应由交警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符合缓刑条件是可以缓刑的。
犯罪时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