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 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 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 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五是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可以按照下表确定陪同人员的驾驶证类型:
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 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
二是 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
三是 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会被降级;
四是 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参加教育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