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承包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4)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5)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对土地资源的一种利用,使承包人或者可以获取的资金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或者可以利用融通资金从事其他方面的非农产业,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解决剩余劳动问题,避免劳动力的闲置,另一方面,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由于农业是经济生产与自然生产的过程,土地是否产出很大程度上依赖大自然的因素,非农业的收入来源可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风险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缺乏资力的主体转向拥有充足资力的主体。一般说来,这种情况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能继承,因为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
家庭中某个成员去世,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所以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也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当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都去世了,也就是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家庭成员可以继承的两种情形:
(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所以,土地承包人死亡,只有两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的是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