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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是?

律师事务所 2021-01-14    人已阅读
导读: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金融交易所、金融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将客户资金财产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相关内容,那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怎么认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是?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是单位。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是?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怎么认定?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包括哪些?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是?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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