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选择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应由医患双方自愿委托医学会或是其他组织作鉴定。
(2)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组织作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事故鉴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费用必须是根据受害人受伤方面的不同程度的案情来决定,一般是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如果对方存在过错的,应按过错的程度来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做吗?”的几种情况介绍,希望能够给您一定的帮助,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还请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一步沟通,我们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最适宜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