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是能撤诉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了和解,当事人自愿选择了撤诉。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无法在行起诉。而如果缺乏关键证据的,那么法院也可能说服当事人撤诉。而如果是这种情况,在找到证据后可以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并不是必须出庭。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有代理人的,那么就可以选择不出庭。但如果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没有出庭的,法院就会进行传唤。经过两次传唤后还没有出庭,特别是并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就会按照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可以查阅卷宗。正常情况,卷宗需要进行保密,当事人没有权利查阅卷宗。不过,如果有需要,则可以委托律师,由律师来进行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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