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看病不写病历是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的,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医务科投诉或卫生局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一般不可以修改的。门诊病例是不能随意书写的,要求必须真实反映病人情况的。如果确实因为医生笔误等造成,而需要进行修改过程比较繁琐,会经过很多部门的审核和同意。病人出院后病历是不允许修改和涂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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