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主体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 2024-03-21    人已阅读
导读:在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时,首先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其责任主体主要为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主体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初步证明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该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一阶段,患者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对于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认定。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至鉴定程序中,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现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将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在这个阶段,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实质上承载了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

如何理解和应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规定?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难以收集和提供充分证据。我国法律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旦患者证明自己在医疗机构接受了诊疗活动并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即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由医疗机构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或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将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的证据。”

以上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旨在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特殊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需要首先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自己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事实。一旦患者完成初步举证,即证明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后,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需对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失或疏忽,或者即使存在过失或疏忽,该过失或疏忽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患者提起侵权诉讼时,只需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即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患者可以一并请求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患者承担,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强化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义务,从而更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主体的关系体现在: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有理由怀疑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而后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举证责任的完成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正确履行举证义务,合理运用医疗事故鉴定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与举证责任主体的关系”的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录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祝您生活美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