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怎样的步骤?
1. 申请调解: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明确争议的事实、理由及诉求。
2. 受理调解: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组织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组织调解会议:调解组织在受理后,应及时安排调解会议,邀请争议双方参加,听取双方意见,查明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调解。
4. 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5. 调解不成的后续处理: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调解组织应出具调解终止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其设立旨在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 自愿性与法定性相结合: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大型企业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
2. 代表性与独立性并重: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保证公平公正处理争议,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工作,以确保中立性和公信力。
3. 规范化运作:调解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程序,保证调解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当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2. 同法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其组织结构合理、运作规范,能够有效履行调解职能。
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旨在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劳资关系稳定。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了解并合理运用调解程序不仅有助于高效解决争议,也有利于节约成本、保障自身权益。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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