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效力的法律界定是怎样的?
合同保全效力主要包括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债权且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这两种权利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效力,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哪些法律规定了合同保全的具体措施?
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合同保全的两种主要方式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1. 代位权: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2. 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也有相关的规定,但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两条已经被替代。
以上法律规定了合同保全的具体措施,并为债权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到合同履行的风险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自身权益的保护。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债权法和担保法中,其核心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或者放弃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其他行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五百三十九条和第五百四十条则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新的民法典已经生效,但合同法(现已并入民法典)也曾对合同保全制度有所规定,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条件。合同保全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渊源和实践依据,旨在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交易的安全性。
合同保全效力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双方权益,尤其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设定的一种法律机制。它通过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使得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可能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从而维护了合同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这些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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