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等情况下,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不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还约定一方或双方提出的条件,例如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补偿劳动者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条件等,只有在这些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双方才能约定。当然,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条件,就不存在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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