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拆迁补偿是指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者的房屋、财产、生活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拆迁也不断增多,因此,拆迁补偿诉讼时效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品受到侵害的情况,权利人应在侵害之日起的两年内行使权利。这个规定与拆迁补偿诉讼有关系吗?事实上,这个规定与拆迁补偿诉讼的时效有一定关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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