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约定认定为无效。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不认为婚姻是契约,结婚和离婚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对一些问题自行约定,但总的原则是不能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这种约定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法讲究的就是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规定,就是合法的,就是有效力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契约自由,到了现在已有所修改,加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这样的限制条款,但是其根本精神是没有改变的,即订立契约是人的自由,只要不违法。民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尊重权利,保护自由,对人的关怀。如果仅仅因为为了保护离婚自由,而不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那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1)从结婚主体上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符合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的疾病,不是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
(2)从结婚主体的主观方面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
(3)从形式上来说,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去民政部领取结婚证的。由此可知,契约婚姻完全符合我国结婚的条件,也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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