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保证药品质量:药品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药、劣药等不合格药品。
提供真实信息:药品销售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遵守法律法规:药品销售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药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等。
药品销售者违反了上述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那么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销售者明知是假药或劣药而仍然销售,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药品包装、医疗记录等。
明确所遭受的损害程度,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因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
尝试与药品销售者进行协商,寻求赔偿。
如果协商无果,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品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