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这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且这种利益仅限于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
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得利人应返还全部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区别:
善意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