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标准主要依据销售金额来确定:
1.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量刑标准并非绝对,法院在判决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
1. 客体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这里的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
2.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之一:
掺杂、掺假: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以假充真: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3.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故意生产和销售,并且一般都具有非法盈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则表现为故意掺杂、掺假或者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