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法院判决一起房产证借给他人抵押贷款纠纷案 日前,黄石港区法院对一起因将房产证借给他人抵押货款纠纷案作出判决,李某夫妇5日内偿还马某的借款15万元,并付利息35100元。 2009年2月10日,胡某将李某的房产证借来作抵押,又以李某及其爱人的名义向黄石市盛宇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为3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日,盛宇公司、马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权、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盛宇公司将债权和抵押权全部转移给马某。 借款协议到期后,胡某没有还钱,马某便将李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偿还15万元,并付利息39000元。庭审时,李某辩称,是胡某借她的房产证抵押借款,她实际上并没有拿到钱,她既是连带责任人,同时也是受害者,她有胡某向她出具的借据。 法院认为,胡某是用李某的房产证作抵押,以李某夫妻的名义,向盛宇借款15万元,该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马某,马某就是债权人,虽是高利息借贷,但经过债权转让后,由公司借贷转为民间借贷,只要不高于银行同期4倍的利息,应受法律保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