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处置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1. 破产清算所得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清算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为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 债务重组收益的税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类情况有具体操作指导。
3. 资产转让税: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如进行资产转让,将涉及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例如,转让不动产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需缴纳契税,签订转让合同时需贴花缴纳印花税。
4. 税收优先权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特定债权,然后才是税收债权。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欠税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后所得税有何特殊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并非终止其税收责任的法定事由。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仍需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其所得税处理有以下特殊之处:
1. 破产企业的所得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所得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这一期间内进行确认。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处置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等均应计入所得。
2. 破产债权清偿扣除: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为清偿债务而发生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和范围。
3. 亏损结转:若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产生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部分亏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4. 税款优先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所欠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原则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关于亏损结转抵扣的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破产财产处置中的税务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类税务事项,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合规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稳定。在此过程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与服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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