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是否受到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意味着,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侦查机关有权对律师的会见进行监控或限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以及在特定案件中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证据收集允许秘密录音吗?
关于秘密录音作为证据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秘密录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接受为证据,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如果秘密录音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中,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那么这种录音可能被视为合法证据如果录音涉及到他人隐私,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比如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那么即使内容相关,也可能因为取证方式违法而被法院排除。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秘密录音如果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获取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有可能被接纳为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进行秘密录音必须依法进行,个人的秘密录音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就包括了录音,但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秘密录音也不例外。秘密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取决于其收集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涉及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这类证据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其合法性。
法律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但同时也对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贿赂等特定类型的案件设定了限制。尽管可能受到监控,但律师-当事人之间的通信秘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保障公正审判和律师职业权益的重要原则。
〖温馨提示〗以上是律师事务所法务对“刑事会见是否受到监控”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指导,请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