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申请:
线上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等。
区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进行名单公示。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入库等待配租。
认租申请:
官方发布配租通告。
轮候人提交认租申请。
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确定选房入围名单及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已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现役军人或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年龄条件: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社保条件: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收入财产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住房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符合特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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