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从“惊魂公交车”,谈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异议

律师事务所 2010-11-25    人已阅读
导读:11月23日中午,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一期节目:惊魂公交车。该事件发生于2008年11月的一个晚上8点多钟,大连

    11月23日中午,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一期节目:惊魂公交车。该事件发生于2008年11月的一个晚上8点多钟,大连市民小赵的表姐陪小赵的母亲、姑姑在街上吃晚饭后乘公交车回家。车上人不多,但也没有了座位,三人就在公交车靠前部分站着。刚开不久,公交车突然来了个急刹车,小赵的母亲一下子被惯性甩倒到车前面,紧接着,公交车又是一个急刹车,已经怀有身孕的小赵的表姐也被甩倒在车厢里,车上的其他乘客也因急刹车而东歪西倒。小赵的母亲因颅内出血、腰椎骨折等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公交车司机说,他之所以紧急刹车,是因为行驶中左侧一辆小轿车强行超车别了他,为防止碰撞,不得已紧急刹车。经交警部门调查,事故现场公交车头向右偏离中心线,且停在斑马线上。司机没记下强行超车的小轿车车号,也没有录像记录事发现场的情况。为什么急刹车,只有司机的陈述。交警部门采纳了司机的陈述,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司机、死者等均无责任。而小赵以侵权之诉向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不得已,又以违约为由起诉公交公司。法院最终支持了小赵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因为是违约之诉,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看了这个节目,本人对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有不同看法。

    1、就司机的陈述来看,显然,如果是强行超车的小轿车别了公交车,小轿车应当承担强行变道导致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

    2、既然小轿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驶乘客被侵权,那小轿车跑掉了,侵权就消失了吗?侵权纠纷就变成了合同纠纷了?显然没这个逻辑。就这个案件看,如果小轿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被侵权死亡的乘客,不会因为侵权人逃逸而改变案件的性质。公交公司或保险公司应当就民事部分先行赔付,若公安机关破案件,再行追偿。

    3、公交车司机尽了谨慎驾驶的义务了吗?从我国道路交通法上,没有找到公交车不准超员的规定。就该片反映的情况,看不出公交车是否超速。但速度较快则应当能够认定:一是两脚急刹车,车才停了下来;二是从后果看,第一脚刹车,小赵的母亲就被一下子甩到了车前面,第二脚刹车,怀孕的小赵表姐又被摔到车厢地板上。两脚刹车,小赵的母亲就没了性命。如果速度较慢,显然不会让一个健康人因“外力撞击而死亡”(鉴定结论)。

    4、如果在限速范围内,是否公交车司机就没有违反“谨慎驾驶”的义务?从本案情况看,因为车上座位已满,已经怀孕的小赵的表姐和两个60岁左右的老人是站在车上靠前的位置。作为驾驶员,对这一情况是十分清楚的,这个时候,别说是紧急刹车,就是轻轻地点一下刹车,或是车子左右摇晃一下,乘客也是站不稳的,更何况是一个孕妇,两个老人。而这辆车的驾驶员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况,两脚刹车才停下车。不仅如此,车子停的地点是在斑马线上,是个丁字路口,路况还比较复杂。作为公交车驾驶员,车子到了这儿,理应提前减速慢行,避让车辆行人。但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做到这一点。显然,即使车辆没有超速,甚至没有这个所谓的小轿车别他,他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

    5、什么是意外事件?那就是存在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形。道路上车来车往,出现情况需要刹车的情形随时可以出现;车厢内孕妇、老人就站立在驾驶员身旁,随车疾行,一脚刹车下去会出现什么情况,不用说谁都明白。

    综上,该案责任认定错误,即不应定性为意外事故。公交车驾驶员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当和肇事小轿车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请大家也来谈谈。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