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经营知名社交网站“开心网”的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同样经营另一同名社交网站的北京千橡网景公司和千橡互联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两个千橡公司赔偿1000万元,并停用“kaixin.com”域名。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定两个千橡公司侵犯了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的特有名称权,对开心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千橡公司今后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网人民币40万元,但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开心人公司提出上述,继续坚持其在一审过程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经过审理之后,北京市高院今天做出判决,认定一审认定的侵权事实无误。对于开心人公司要求的巨额赔偿,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千橡开心网”的全部注册用户数均系开心人公司“开心网”损失的用户数,开心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提高赔偿金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此外,对于千橡公司“kaixin.com”的域名,从注册时间上看,“kaixin001.com”域名还要晚于千橡公司“kaixin.com”域名的注册时间,因而千橡公司受让并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开心人公司要求“kaixin.com”这一域名停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