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7年酝酿修订的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日前审议通过,此次示范法修订增加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职能,即政府采购不能仅仅考虑技术优势,还要考虑各国经济、环境和社会政策。业内专家表示,示范法这一重大调整将影响到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7月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4届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示范法。据了解,审议修订示范法被列为此次会议议程的首要立法项目,占据了本次全会将近一半的会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了审议示范法的全过程并发言。此前,他还参加了讨论示范法修订文本及其指南草案的最后两届工作组会议。
据他介绍,经过协商讨论后,全体代表对修订文本的主要关注点进行了逐项审议通过。中国代表团在本次会议上对示范法修订文本提出的修订意见已被采纳。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政府采购的新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的新观念。
新手段包括电子逆向拍卖采购和框架协议,还有观念和技术上的改进如采购估价、异常低价、复议申请的效力等,目的是使制度更加完善。
新观念则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的功能重新定位,从以前的促进国际贸易向更加注重各个国家对政府采购的需要转变。
于安解释说,与wto的《政府采购协定》(gpa)不同,联合国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力图综合反映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各方面情况和需要。wto管辖的gpa,是一个基于独立关税区的政府间国际协议,其重心在于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和自由化。
wto比较直接单纯地反映市场运行的规则,联合国1994年的示范本与wto规定比较接近。而此次修订则注意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购不单是履行管理职能,还要提供公共服务,执行公共政策的职能,比如要扶持中小企业、要绿色环保、要支持自主创新等。
据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联合国示范法1994年的版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尤其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方面。
曾担任过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组成员的于安告诉记者,事实上,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有执行公共政策方面的规定。如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宗旨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第九条在定标时该如何执行没有规定,致使公共政策职能关注不够。
此次示范法修订增加了考虑社会经济政策这一条,即增加“本国采购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或要求采购涉及的程序中考虑到的本国社会、经济、环境政策,而不是仅仅完全考虑经济技术优势”,将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于安表示,去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达到6000亿元,过去我国政府采购的宗旨是省钱,若今后要执行公共政策则不能以效益至上。
他说,新修订的示范法将为各成员国构建和改进本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供最具有普遍性和指引性的国际范本。虽然,示范法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我国政府正式派团参加了修订文本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并支持通过,所以有义务评估国内的相关立法并在修订本国立法时予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