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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遭遇执行难题 数万农民工缺失工伤保险

律师事务所 2011-07-26    人已阅读
导读: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

  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记者了解到,检查结果不容乐观,宁夏35万名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2.15万人,参保农民工人数约占总人数的1/3。而90%的建筑施工企业“图省事”,只愿意为农民工办理一次性赔付商业保险,不愿办理赔偿金额较高的工伤保险


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7月骄阳似火,宁夏兴骏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幸福小镇施工现场,工人们正挥汗加紧作业。幸福小镇工程分别是汕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宁夏陆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检查中,执法检查组要求两家施工单位出示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凭据。然而,两家公司仅拿出为农民工办理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汕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人袁育林介绍,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在由永宁县实诚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杨和新村二期保障性住房的工地上,已有两栋楼开工建设。实诚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杨继明介绍,开工的两栋楼仅处于基础工程阶段,用工量仅为60余人。当被问其是否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时,负责该项目的宁夏共和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称“已经办理了”,但经仔细查问后得知,其办理的也是一次性的商业意外伤害险。


  执法检查组对永宁县、贺兰县、兴庆区、灵武市的8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仅有1家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两种保险赔偿相差悬殊


  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对于伤者,哪一个险种更有保障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两个险种赔偿相差悬殊。


  据介绍,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请求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同时,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即商业保险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具体来说,人身意外伤害险属商业保险,理赔主要是伤者的医药费;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参保人受工伤后,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单位职工的特别福利,如不为职工办理工伤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办理了商业保险,还必须办理工伤保险。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次性商业险只负责一次性赔偿,并且没有详细规定工伤后的治疗、康复等具体细节,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及后续生存问题便成了难题。但如果建筑工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将和职工参保人员一样,工伤治疗和康复均由工伤基金支付,企业和农民工本身不需再花钱。


  此外,倘若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相比于商业保险的一次性赔偿当然更能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有法不依现象比较普遍


  据相关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建设部门就曾与劳动部门协商制定政策,确定参加工伤保险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存在中断工伤保险缴费、瞒报工伤保险缴费总额、瞒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以及拒不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给予其经济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参保,同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依据今年宁夏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同时,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项法规遭遇执行难。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为农民工参保工伤险需每月按时缴纳费用,建筑人员流动性大,按月缴纳参保费用就显得十分麻烦。采访中,一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透露,一次性商业险只需要一次性“搞定”,因此绝大多数建筑单位选择缴纳商业险。


  此外,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情况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用工复杂,一个工程往往会出现“一包二包”现象,许多工程单位违规将工程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的包工头,工程转包往往会使工程造价增高,工程承包方也就不愿意给农民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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