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4人重伤的后果,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6名责任人一审被利川市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有关当事人提出上诉后,近日,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9年,被告人刘华等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井湾煤矿”)的经营权。后经批准,从2009年7月8日至2011年6月7日,水井湾煤矿进行9万吨/年技改扩能项目建设,工期23个月,技改期间禁止生产。
技改期间,水井湾煤矿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工人生产,至事发时非法生产原煤6160吨。2010年5月8日,利川市水井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10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瓦斯爆炸事故性质为一起责任事故,矿长刘兆瑞等6人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瑞等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水井湾煤矿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有、刘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利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利川水井湾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矿长刘瑞等4名责任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何有、刘华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