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因分手向昔日恋人讨要所赠豪车的案件层出不穷。最新的一起就是《非诚勿扰》节目女嘉宾孙雅莉被诉一事,该节目男嘉宾鄂皆豪起诉索要恋爱期间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有消息称,婚前恋爱赠与财物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重视。
恋爱赠送宝马 索车诉讼渐多
《非诚勿扰》节目男嘉宾鄂皆豪起诉称,去年9月他结识孙雅莉,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以结婚为目的,应孙雅莉要求,赠与她宝马车等,并登记在孙雅莉的名下。去年12月25日孙雅莉突然悔婚,并拒绝返还宝马车。孙雅莉不认可上述说法。此案尚在审理中。
对于此类事件,读者张女士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既然不打算结婚,就不该接受对方的重礼,因为一旦之后拒绝结婚,就可能使对方有被欺骗感。尤其是悔婚,还是应该返还财物。”赵先生认为:“婚前不必送那么贵重之物。很多人过分追求金钱物质,一味拜金的婚姻会幸福吗?”
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北京市岳成律师杨晓林律师认为,此案之所以受关注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随着社会发展,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由以前的“一条丝巾、一块布料”,升级到当前的香车豪宅,因此分手时很多人也就潇洒不起来了,由此引发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日益增多。其二,由于仅北京一地,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截然不同,同案异判现象大量存在,所以此案结果尚是悬念。希望此类案件能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同类案不同判 法官自由裁量
要求昔日恋人归还宝马车的不止一起。去年7月,熊先生将一辆价值24万元的宝马轿车送给热恋3个月的女友郭女士,并签订了赠与协议,将车过户到女友的名下。但半年后分手时,熊先生想要回宝马车遭拒。熊先生称,车是他父母买的,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将车过户到女友名下,今年3月,熊先生的父母以他们是实际产权人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日前东城法院审理认为“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受保护的。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的所附条件,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由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要求。但此前,同样是恋爱期间送宝马分手索车案,海淀法院因考虑到男方以女方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于2008年7月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23.8万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与齐女士同居后,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后双方分手。齐女士称,她与张先生是恋爱关系,该车属赠与,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请求。
同一类案件,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为什么不同法院的判决会如此悬殊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前恋爱赠与财物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因争议太大,所以在之前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将其列入,而是采取审慎态度,在实践中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平衡双方的利益。
彩礼还是赠与 适用法律不同
据杨晓林律师分析,同类案件不同判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有的法院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处理,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男方赠与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的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即只要男女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故应支持赠与人返还财产的主张。海淀法院的判决就采用的是这种观点。
二,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和撤销的条款,并认为婚前赠与不能附加“以结婚为目的”这个条件,认为以身份关系为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之嫌,因此所附条件无效,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所以,赠与物没有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如果赠与物已经交付的,则不能反悔。东城法院的判决是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
杨晓林律师认为,男女恋爱、同居期间赠与财产后不能结婚所带来的许多负面伤害和社会影响,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已成为一种趋势、一种方向。面对变迁了的道德观念,法律无法回避。
以结婚为条件 赠与并不违法
杨晓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延续至今的传统婚约文化,恋爱期间给予一方贵重财物的性质应推定为“隐含以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赠与,即具有彩礼的性质,这是符合国情民意的。
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那么,“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本身是否违法?
杨晓林律师说,“以结婚为条件”是所有婚前财产约定所附的条件,而且往往也是约定产生效力的时间起算点,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并不必然导致对身份关系的限制,从而让受让方失去婚姻自由。“难道说一辆宝马车就必然使受让方陷入不得不选择的境地么?因此,‘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不违法。”
所以,如果恋爱分手一概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赠与物请求,使赠与方落得个人财两空,这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起恶性冲突事件。
当然,人们不免也会担心,如果一概支持一方赠与撤销权,又会诱发这样的现象大量出现:在双方有一定的交往和性关系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房产或车辆,之后无其他正当理由,仅以“彼此性格不合”、“相处不融洽”或者“另有意中人”,要求女方返还被赠与的财产。
以结婚为目的 大额赠与可返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对于婚前赠与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1.小额赠与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男女恋爱期间,难免会相互赠送小物件、衣物等,这类赠与,目的是联络增进感情,因此,一旦赠与物交付,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得主张返还。
2.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自然有权撤销赠与。
3.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但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考虑不返还。根据我国的传统婚约文化,婚前赠与女方一定的财产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现象,因此,推定婚前赠与女方大额财物的行为隐含着结婚的目的,是符合常理的。那么在不能结婚的情况下,适当返还赠与方一定财物,也是合情合理的;反之,如果一概否定赠与方的返还请求权,有可能引起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继而引起其他冲突。
究竟多贵重的财物属于大额财物?一方面要考虑财物本身的绝对价值,如房屋、车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蓄才能购得,若不返还就会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定属于大额财物;但另一方面要考虑赠与方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对于身价数亿的人来说,买一辆汽车可能仅相当于普通人家买辆自行车,因此,也可以不认为是大额财物。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恶意欺诈男方、隐瞒其身体状况不宜结婚等重大事由的,或有其他骗取财物目的的,就应当全部返还。
赠重礼有风险 可附期限赠与
杨晓林律师提醒大家,意图通过赠与价值昂贵的礼物来赢得芳心并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是有风险的。风险主要来自司法不统一和举证不能。
因此,恋爱期间大额花费应保留必要的证据。而且双方就购买车辆、房产等较贵重财物,应明确是否为单纯的赠与还是附加结婚条件,双方都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如果双方的感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还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由“以结婚为条件”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改为附期限的赠与,例如“结婚×年后,××物归×××所有”,这样,从情理上更容易让人接受,从法律上更容易避免赠与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