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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服务员泼顾客开水”民事赔偿判决

律师事务所 2016-11-04    人已阅读
导读:2015年8月24日晚,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市区第一桥“火锅先生”火锅店用餐,因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用开
  2015年8月24日晚,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市区第一桥“火锅先生”火锅店用餐,因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之后林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3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先前相关费用后,火锅店还需赔偿23.7万余元。

  事件回顾:被投诉态度不好,小伙子恼怒用开水浇向女顾客

  去年8月24日晚,林女士和家人在第一桥“火锅先生”火锅店用餐。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就发现场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而后,朱某从厨房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并将其掀翻在地进行殴打,导致林女士受伤。

  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今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今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鹿城法院于10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伤,且服务员朱某系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当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

  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认为,林女士出院时,他们已支付了8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应在赔偿款中予以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治疗的医疗费系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法院认定: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

  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编辑: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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