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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事务所 2011-08-01    人已阅读
导读:庭审目击时间:2011年6月20日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焦点:借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是否可以从轻处

  庭审目击


  时间:2011年6月20日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借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曾创作出《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成功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等十多名知名歌手的著名音乐人,一个前途无量的音乐才子苏越,却因经营不善,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以投资迎奥运巡演、筹借迎奥运巡演资金为由,亲手伪造与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宣传部等单位签订的虚假演出合同,并找人私刻公章,先后诈骗多家企业和个人5746万元。


  今天上午,苏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上,苏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表示认可:“这么长时间了,想想只有两个字——荒唐。”


  被控诈骗5746万元全认可


  现年56岁的苏越是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理事,国际pops音乐学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艺术总监等职;曾创作出《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脍炙人口的歌曲,成功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等十多名知名歌手,还为《永不放弃》、《结婚十年》、《大汉天子》等多部电视剧作曲。


  上午10点,穿着淡绿色t恤、戴着眼镜的苏越被法警带上法庭。也许因为是公众人物的关系,在面对几十台相机、摄像机时,苏越丝毫没有流露出紧张感。当审判长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苏越还突然发问:“对不起,我一直站着吗?”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2008年1月至7月,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资格的事实,伪造了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等单位签订的多份虚假的《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为由,先后与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负责人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50万元。其间,苏越归还该公司人民币2835万余元,至案发造成该公司损失860万余元。


  2008年4月至10月间,苏越用同样的方法骗取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后在该公司多次催要下,苏越谎称奥组委等单位拖欠其款项,以公司需要增资才能还款为由,再次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


  此外,苏越还被控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间,骗取于中弘个人2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至案发造成对方损失183万元。


  上述3起案件中,苏越共骗取钱款5746万元,造成损失2843万元。对于检方的指控,苏越表示全部认罪。他承认,涉案的所有《演出合同》均是他亲手伪造制作的,合同上的公章也是其找人私自刻制的。


  后悔因自负和虚荣走向犯罪


  “这么长时间了,想想只有两个字——荒唐。一个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有太多的办法,就因为我的虚荣心和自负,不愿让股东知道自己经营不善,于是铤而走险,选择用不当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最终害了自己,害了家人,害了曾经信任我的合作伙伴。因为我的失足,我必须接受惩罚。”从往日才华横溢的作曲家、音乐制作人到今天的阶下囚,苏越这样评价自己的所作所为。


  据了解,2006年,因为拍摄的电视剧被中央电视台大量退片,苏越的公司出现巨额亏损。2007年,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苏越对投资伙伴欠下的债务已达到上亿元,而且很多投资者都是短期投资,许多项目还没开始就面临还款。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他铤而走险,以投资迎奥运巡演为名,制作虚假合同,向他的合作伙伴借贷。


  据苏越自己说,他骗取的5746万元,除了已归还的2902万元外,其余主要都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公司经营使用,并没有个人挥霍。他甚至还背着妻子将自己的住房和车子作了抵押,还将爱人的多年稿费都拿来还款。


  “从这么幸福的生活中突然跌倒谷底,我亲手埋葬了自己,我希望我将来有公民权的时候能一直创作下去,写音乐。我相信我的音乐在这个世界上活得比我的生命长。”在最后陈述环节,苏越表达了自己的悔恨,同时表示自己的良心没有泯灭,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机会,重新回到生活中去。


  激辩借款未挥霍可否从轻


  今天庭上,控辩双方围绕苏越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其借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两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苏越的辩护人提出,苏越在被羁押前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初步悔罪表现,且在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骗取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于中弘钱款的行为,属于自首和立功行为。其次,苏越是一名音乐人,没有经商的经验,不善经营,为了挽回公司亏损局面,选择铤而走险。然而他骗取的欠款都是用来归还所欠他人的欠款,被告人并未用于个人挥霍、消费,据此也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苏越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苏越在本案中不存在自首或立功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考虑。同时,虽然苏越所借的钱款没有用于挥霍而是还债,但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都是给被害人造成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不能成为从轻减轻的理由。


  休庭时,公诉人卢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越案有两大教训:首先他不应该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借钱投资还款必然经营不长久。其次,他更不应该从民事借贷纠纷转向刑事犯罪。他本来应该在民事借贷的情况下敢于直接去面对、承担自己的责任,但是为了自己的面子却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别人的财务用来归还民事的借贷。据卢楠说,像苏越这样诈骗数额高达5700多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将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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