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30倍。条例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可以评定为烈士?条例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条例增设了烈士褒扬金制度,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条例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条例还增设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如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应优先录用;在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烈士遗属也享有相应的优先、免费、优惠等待遇。
条例明确,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