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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审理都未讨回公道 大

律师事务所 2011-08-25    人已阅读
导读:因其租住屋电脑上出现反动标语(打倒共产党),大学生杨某被位于通州的物资学院多次找去谈话并被录像后,诱发

    因其租住屋电脑上出现反动标语(打倒共产党),大学生杨某被位于通州的物资学院多次找去谈话并被录像后,诱发了精神病。8月15日,因不服通州区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杨某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资学院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及诉讼、鉴定费用等共计170余万元。


  这本不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但在四年之内,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到现在的上诉,至今案未结。杨某妈妈在今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案进展时说,照顾身患精神病的独子几年,花光了他们微薄的退休工资,家里早已拿不出分文,被告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讨回一个公道为什么就这么难?


  第二次一审仍未认定是否贴由杨发


  2006年年底,北京物资学院通过ip地址监控到在校园网上发现的两个“打到共产党”的留言帖子,是该校大学生杨某租住的房间电脑发出,由这件事引发的后果就是杨某于2008年1月7日,因精神分裂症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被其父母送到了北京丰台区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同年年底,杨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物资学院侵害其生命健康权,并诉请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医疗费用共计70余万元。


  2009年9月29日,通州区法院以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2009年10月23日,杨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撤销一审判决,赔偿其各项损失70余万元。2010年8月13日,北京二中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8月2日,重审法院在经历了两次调解和一次开庭后,仍以理由不当,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某全部诉求。


  原告代理律师卫生法学学科带头人张赞宁教授,他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认定,判原告败诉不当。原因是,杨某一直称反标虽是从自己电脑发出,但并不是他发的,当时他上课去了,他的出租屋在校内,电脑从来不关,许多同学都经常使用。


  密集谈话被录像不许回家是否构成侵权


  上诉状称,本案作为侵权案件,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侵权事实是存在的。被上诉人存在非法侵入原告住宅,并在无搜查证的情形下,非法搜查了原告的住宅和电脑;私设公堂,在无任何审讯资质的情形下,对原告进行非法审讯,未经当事的学生同意并对其进行非法录音录像,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非法扣押原告档案材料等违宪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被上诉人的答辩状证明并承认了的。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6年12月27日下午杨某的电脑中出现反标;12月29日物资学院到杨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简单谈话,杨某说反标不是自己发的。2007年1月4日,物资学院学生处工作人员在学生处办公室找杨某进行第二次谈话,要杨某积极配合,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杨某没有说是何人发的留言,之后学校将杨某家长找来,于2007年1月8日进行了第三次谈话,杨某仍未能说出留言者为何人。于是学校于1月16日找杨某进行了第四次谈话,这次校方对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者曾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听到该录像资料内容。起初,杨某回答问题的声音尚清晰,后来,在一男一女两名老师越来越高越来越严厉且越来越快的质问下,杨某渐渐变得结巴、语无伦次了。


  杨某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在审讯中对上诉人进行违法录像录音,对其产生了巨大精神压力下,终于将其逼疯,其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


  侵权和杨某患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杨某在上诉状中称,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审法官漠视了一个精神病的基本常识:在精神受到恐吓、威胁等刺激后,到发生精神分裂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上诉人患精神病并非是在离校半年后,而是在被上诉人审讯之中。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录像资料可以看出,在被上诉人对上述人进行第三次审讯时,原告即已表现出紧张、焦虑、坐立不安,且语无论次。结合上诉人的父母对当时的事实陈述,任何一个具有基本理性、良心正直的人均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上诉人的精神分裂症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并且非常明确。


  如果需要专业性意见,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双方均对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支持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对于这种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被告物资学院方面的观点,称“杨某个性胆小,说明其抗挫折、应激能力差,说不想活了,是因为考试有好几门都不及格”,称找杨某谈话和其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是否用了文革语言判案


  上诉状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等方面,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同时记者在在上诉状还看到有这样的表述:对于上诉人是否发布了帖子以及该帖子是否是反动标语,重审的一审法院的认定以及将此作为掩盖被上诉人行为非法性的幌子,逻辑错误,论证极其荒谬!在一个倡导建设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今天,一个法院不依法判案,而采用上个世纪文革的政治话语来断案,将“打到共产党”定性为“反动标语”,何其悲哀!在一审中上诉人及其父母始终对于所谓的“反动标语”的认定未做过任何认可。


  一审法院查证的一个事实是:杨某在被找到谈话时曾辩称,说“打倒共产党”并不是特指中国共产党,也可能是俄罗斯共产党。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物资学院作为高等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教育职责,杨某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一个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物资学院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地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另外,上诉状还认为,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曲解法律,以政策替代法律;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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