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赣州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蒋海清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经查,2000年至2008年,蒋海清在担任赣州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54.25万元。其中,医药代表刘某以联络感情为由,趁逢年过节之际多次送给蒋海清人民币共计14.3万元;医药代表邓某为谋求或感谢蒋的关照,多次送上人民币共计3.1万元;医疗器械公司经理刘某在送给蒋海清液晶电视和太阳能热水器时,甚至在发票的客户姓名和保修卡上写上蒋海清的名字。
对此,蒋海清在法庭上辩称,收受的财物中,有一部分属于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有的与职务无关,有的他回赠了礼品,应在收受的红包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蒋海清受贿数额54.25万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蒋海清认罪态度较好、退赃40余万元等情节,对蒋海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