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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是为防公权滥用

律师事务所 2011-09-15    人已阅读
导读:8月24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8月24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时隔15年之后,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一个月时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至9月6日上午10时,仅全国人大官网就收到4万余条意见。


  嘉宾:


  王新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现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曾参与《中国律师起草工作,先后发表论著、论文120余万字。


  主持人:韩长青,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会商实录:


  主持人:如何看待这次修改刑诉法的背景?为什么选择此时修改刑诉法?


  王新清: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至今已有15年了。15年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依法治国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诉讼制度和司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写入了宪法。这些都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前提。


  自从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级司法机关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的规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熟的经验,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15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生、发现了一些冤假错案,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程序中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例如,辩护制度不完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证据制度不规范、不严谨,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有些诉讼程序缺位,特殊案件的处理缺乏程序依据等等。这都迫切要求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


  上述几点说明,我国当前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具备了各方面的条件。


  主持人:据悉,这次修改刑诉法,把2008年提出的关于司法改革的四个专题有关的部分吸收到刑诉法典中。四个专题分别是:第一,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等在内,司法权的职能优化配置问题;第二,总结30多年严打经验教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三,政法队伍的执法素质提高问题;第四,政法经费保障。嘉宾能否举例谈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个专题部分是如何吸收的?


  王新清:总的来说,一个法律的修改,应当以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依据。经过实践检验是好的制度,应当吸收到法律当中来,经过实践证明是不好的制度、程序,应当放弃或者修正。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比较多地吸收了前几年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等司法权的优化配置,是这次修改的重点。新增加的四个特别审判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扩充了法院的审判权,当然也相应扩充了检察院的检察权。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增加的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扩充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在这些权力扩充的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也注意加强了这些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加强了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司法权的制约,力求使几种司法权的职能优化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互相均衡。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刑事实体法当中,程序法虽不是重点,但也要有所反映。应当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反映的比较充分。这表现在:第一,修正案第4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把长期以来我们倡导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吸收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第二,修正案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也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的司法理念。这方面的例子不少,我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司法经费的保障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刑事司法需要高昂的成本支出,国家如果没有充足的司法经费,不仅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开展,还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制定再完备的刑事诉讼法都是没有用的。虽然从立法技术上说司法经费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点,但相关内容应当有所体现,比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费保障”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我们高兴地看到,修正案第24条已经对这个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主持人: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次修法的内容超前了。您有什么看法?修改刑诉法,怎样做到既要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又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还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如何评价刑诉法草案内容对两者关系的反映?


  王新清: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各条规定来看,我不认为“修法的内容超前了”。这次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模式”等体制性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司法制度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完善,现在还不具备全面修改“刑事诉讼原则”、“诉讼模式”等体制性的核心内容的条件。这次修改,增加的新程序比较多,原有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修改的幅度比较大,给人一个感觉是“动作很大”。实际上,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些修改,有的是把多年来的民间呼声、学者建议予以吸收,比如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有的是把已经实行若干年、经过司法检验是合理的的司法解释内容纳入法律,比如证据制度的修改;有的是把司法实践中已有经验纳入法律,比如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刑事和解程序等。有的程序虽然没有司法实践经验,但是有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对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是迫切需要的,比如“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诉讼是一个“双刃剑”,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之间的确存在冲突。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会在这两个方面寻求平衡。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社会文化基础不同,民众具有的核心价值观不同,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侧重面上是有区别的。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们的社会地位存在差异,不同的人群对同一制度的认识也会存在差别,有的希望刑事诉讼法着重保障人权,有的强调打击犯罪,这些认识都是正常的。但是,我们都需要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理性、全面认识修改法律所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既要积极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言献策,也要实事求是对修正案进行评价。


  主持人:社会舆论、普通公众对草案若干条文多有批评之声,你认为这种批评之声反映出了社会舆论和普通公众哪些方面的特点?举个例子,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一个新增的程序,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近年就有过极个别公安机关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这难免会造成公权力滥用的隐忧。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王新清:我也注意到了社会舆论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批评意见。实际上,我们在有关机关向学者征求意见时,也对该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甚至是批评,这是很正常的。社会舆论中有些批评意见是合理的,也有些批评意见是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把握或者没有对修正案的内容深入研究而仅根据“感觉”、“印象”提出的。我认为,不论是什么样的意见,立法机关都应该认真研究,以便对修正案进行合理的修改。就拿修正案新增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来说,有些人对它不理解,担心造成公权力滥用。实际上,这个程序正是为了防止造成公权力滥用而设计的。社会上不时发生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事件,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即使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把这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他们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规定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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