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户桃农施用“满园果”农药后几近绝收,于是一纸诉状将生产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审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举证不力”为由判桃农败诉。对此,当地检察机关适用了“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提请了抗诉。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冠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桃农们终于拿到了85232元的补偿款。
“满园果”用后满园无果
2007年2月,因自家种植的大棚油桃需要喷洒农药,家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前社庄村的许长收老汉来到本村的农资经销店。看到包装盒上注明“本产品使用范围是包括桃在内的18种农作物,与赤霉素920农药具有同样药效”,许老汉便购买了泰诺牌“满园果”农药喷施液。
不料用过“满园果”后,许长收发现油桃像得了癌症一样发黄、发黑,继而大量花果脱落,几近绝收。与许长收遭遇相同的,还有该村的13户桃农,无一例外,他们都使用了这种名为“满园果”的农药,而其他使用赤霉素920农药的桃农则获得了丰收。急怒交加的许长收等14户桃农一纸诉状将“满园果”农药的生产商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15日,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被告销售的“满园果”药物经鉴定,对油桃没有发现明显药害症状。14户桃农对于施用“满园果”农药与种植的油桃减产是否存在因果性,未能提供有利证据,故不能认定所种植的大棚油桃落花、落果与其所使用的“满园果”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许长收等14人的诉讼请求。
特殊侵权责任举证倒置
2009年8月14日上午,多方寻求救助碰壁之后,许长收等14名果农来到冠县检察院申诉。在受理本案后,冠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及时调取卷宗、审查证据、实地走访、询问了相关证人……
办案检察官发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就特殊侵权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本案恰恰是由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引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而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还援引了一审判决书中相关认定。据一审判决书,泰诺牌“满园果”农药喷施液为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经鉴定其主要成分含量没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毫不客气地称所用农药为‘假农药’,如果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逻辑,即便被告生产的农药是水,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检察官们筛选出这起假农药坑农害农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不公平,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
2010年1月21日,冠县检察院以“申诉人的损失与其施用‘满园果’农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生产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向聊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再审改判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之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2010年9月9日上午,冠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冠县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派出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抗诉。法院就此案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最终达成统一意见,采纳了检方提出的抗诉意见。
2011年1月24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决定依法予以改判,判令“满果园”生产厂商赔偿许长收等原告经济损失163915元的70%共计114740.5元。而此时,被告方又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快速处理,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做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坐下来进行商议。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使本案在再审改判结果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据调解协议,生产厂商共赔偿14户桃农经济损失共计85232元。
办案人语
本案开始果农败诉的关键是一审法院不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只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才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这即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比如本案,如按果农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就其损害事实、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就损害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果农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被告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法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