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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处中石油爆炸事故64名责任人

律师事务所 2011-11-27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大律师A> 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近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

  中国律师A> 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近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


  报告认为,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经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加剂业务;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安全审核就签订原油硫化氢脱除处理服务协议;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属石油储运公司未提出硫化氢脱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到位。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该起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这3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共给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等35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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