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bsp;曾因干扰换届工作被免职的江西省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赣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胡健勇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4月以来,在于都县任县委书记的胡健勇,因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他人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书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进行造谣。胡健勇因此被免去于都县委书记职务。
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后的胡健勇,不久后在赣州市市直机关工委担任干部(正处级)。今年5月22日,胡健勇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赣州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兴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肖某等50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安排工作、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刘某、原司机李某等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款物共计650余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0.4万元、欧元0.5万元。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另外,侦查机关还查明,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