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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乐仕”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开庭

律师事务所 2012-08-09    人已阅读
导读:洗车机质量直接关系到洗车的干净程度。近日,两家企业字号都为“卡乐仕”、都生产“卡乐仕”洗车机的企业因为

      洗车机质量直接关系到洗车的干净程度。近日,两家企业字号都为“卡乐仕”、都生产“卡乐仕”洗车机的企业因为“卡乐仕”商标打起了官司。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原告是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近年来,两家单位都在生产和销售“卡乐仕”洗车机。原告在起诉中指出,北京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号为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在“车辆清洗装置、清洁用洗尘装置”等商品上。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在“车辆清洗装置”上享有卡乐仕商标的专用权。近年来,他们对“卡乐仕”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且在西安和连云港及吉林省建立了“卡乐仕”洗车机生产基地和营销中心,产品销往全国。由于工艺先进、质量过硬,该公司生产的“卡乐仕”洗车机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今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全国大范围生产和销售标注“卡乐仕”中文的洗车机,该公司在北京建立了“卡乐仕”洗车机加盟总部,并在山西运城建立了生产基地,设计产能为年产2000台。原告指出,被告在其生产的洗车机上使用的商标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且被告网站、网站展示的产品都显示其使用的是“卡乐仕”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卡乐仕”三字,在文字内容、含义、呼叫方式上完全一致。同时,在用搜索引擎“百度”“谷歌”搜索“卡乐仕”时,链接均指向被告网站,这种做法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声誉,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卡乐仕”商标,并大范围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于被告在互联网上的大量宣传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对原告的声誉也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减少被告侵权行为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的混淆和误解,原告要求被告在平面媒体及相关互联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此外,由于被告侵权数额巨大,构成了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告请求法院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以严厉打击被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记者随后致电被告公司洗车机事业部的祁总,他不承认有商标侵权行为,但也不愿发表更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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