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一企业员工李某反映,据工资条显示,其9月份工资仅0.36元,实际上他还欠单位2.64元,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10月30日,抚顺市劳动监察局称,这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单位车工无底薪
李某是抚顺煤矿电机配件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工人。7月份开始,他和同事到抚顺煤矿电机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
新单位是原单位的上级单位,工资由新公司把工资划到加工厂账上,再以加工厂的名义下发;人事关系还在原单位加工厂。李某和两名同事属“车工”,没有底薪。在原单位,车工有底薪700元。
李某和同事找到原厂领导反映。这期间,李某三人拿到了7月份和8月份的工资,每月800元多一点。而9月份,工资条上显示,他们的工资只有0.36元。
全勤无违纪还欠钱
李某说,9月份他上下班按时打卡,全勤,也没有违纪行为。他还说,即便这样,原单位领导还说他们“欠单位钱”,因为单位给他们缴纳了保险,其中李某欠单位2.64元,其他两名车工每人欠单位160多元。“单位领导让我们打欠条,我们没打。”
李某还说,曾问过单位领导,既然欠钱,工资条上直接写负数得了。得到的解释是,工资条上不允许出现负数。
原厂付现金700元
30日,李先生原单位加工厂的金厂长说,上级现行的这种工资分配制度,他也不好做出评价。关于“工人还欠原单位钱”,金厂长说,这是工人缴纳保险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加工厂怕工人自己不缴纳造成缴费中断,所以替工人垫付了。
金厂长说,其实9月份,加工厂给这几名工人每人700元,在工资条上没有显示。李某承认有“700元”,但称“这是屡次上门反映后,厂子给的救济金,与工资没有关系”。
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而且,给员工缴纳保险是单位的义务,与工资无关。工人可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