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桂林市兴安县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刀摘肾的兴安县中医院原副院长蒋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悉,审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广西法院尚属首例。
据介绍,2011年5月,兴安县部分打工者在QQ上收到“急寻肾源”的消息,并留有联系电话。有的打工者急需用钱,便与对方联系。2011年8月,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组织分工明确。由蒋某波寻找卖肾人,“吴哥”寻找买肾人以及需要肾移植的医院,“莫哥”负责与买肾人交易,蒋某林、李某等3名医师负责为卖肾人做取肾手术,其中蒋某林主刀,李某负责麻醉。其他案犯也均分别受雇于蒋某波,分别负责看守、接送、照顾等工作。除蒋某波、“吴哥”“莫哥”3人未落网外,其余11名成员悉数归案。
2012年12月26日,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分别判处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6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蒋某林等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某林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