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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拟禁拿“驰名商标”说事

律师事务所 2013-06-27    人已阅读
导读:2013年6月14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及中国(大连)驰名商标精品及地理标志精品博览会在大连举行。 26日,提请审

  2013年6月14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及中国(大连)驰名商标精品及地理标志精品博览会在大连举行。 

  26日,提请审议的还有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关注修改【商标法】

  驰名商标拟禁作广告宣传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是对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些委员、地方、部门和企业建议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应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特种设备安全法】

  无法修理特种设备应报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梯、锅炉、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万台。电梯生产、安装和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一。虽然过去10年间我国万台电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近年来,随着一些住宅小区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草案还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法亮点

  12部法律集体修改促简政放权

  26日上午,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近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1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一些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

  此次修改的12部法律包括文物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证券法、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种子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专家表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修法放权(部分)

  法律 原规定 修改原因 拟修改为 文物保护法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在拍卖前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考虑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审的方式解决,没有必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有关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考虑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核发办学许可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确保民办学校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需要单独再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草案删去该条中有关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

  证券法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考虑到股东同比例增资行为和变更公司形式不涉及证券公司原有股权结构重大调整,对金融市场稳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小,可由公司自主决定。

  修正案草案还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经批准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批准,同时删去变更公司形式审批的有关规定。

  □公安执法报告

  公安执法能力和保障仍显不足

  26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往往以案件事件的形式进入公安执法领域,治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刑事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加之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增强,一些新型违法犯罪不断出现,公安机关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艰巨。

  报告指出,有些社会成员维权意识增强但法治意识薄弱,合理诉求与不合理的表达方式相互交织,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案件事件时有发生,公安机关执法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公安行政管理职责加重。

  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2年全国暂住人口数量增加43.6%,机动车保有量增加41.2%,出入境人员总数增加31.4%;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5.64亿,“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越来越密切,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增多,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不断加大。

  报告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执法能力和相关保障仍显不足。一些地方一线办案力量比重偏低;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比如,尚无实践急需的惩治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需要结合新的治安形势和任务要求修改完善。

  报告指出,将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制度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公安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实施管理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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