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于29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旭利利用因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及蓝筹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于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购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等人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交银施罗德公司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累计成交额5226万余元,并于同年6月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共计获利899万余元,同时分得股票红利17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旭利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李旭利提出上诉,否认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辩护人提出,不排除涉案股票系李智君为提高自己的业绩自行决定购买。辩护人还以存在诱供、胁迫等为由向本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排除李旭利所有认罪供述及李旭利妻子袁雪梅2011年9月5日指证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股票的证言。
上海市高院就本案的审理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5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向李旭利的辩护人提供了李旭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作出认罪供述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让其观看,合议庭也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同时调取了李旭利在侦查阶段写给袁雪梅的两封信。
上海市高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和相关事实,足以认定涉案证券账户中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系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原判认定李旭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