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一名当事人认为自己委托的律师到证明自己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使其在法院判决中获得的赔偿最终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遂以代理律师收集证据不力为由,一纸诉状将律师告上法庭。
法庭虽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称律师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律界人士称,此类案件极为少见,其意义不但在于提醒律师要提高工作责任心,而且引出了“律师何种情况下属于收集证据不力”这样一个话题,这对于从业律师在对关键证据收集,以及当事人对于主要证据收集应做哪些配合工作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警示意义。
遭遇车祸被判按农村标准赔偿
“我服判了,你们对法理解释得很清楚了,不上诉了。”
2013年3月的一天,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村民罗斌(化名)拿着判决书,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随着罗斌签字确认,这场由一起普通交通事故索赔官司引发的诉律师证据收集不力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
2007年8月17日,罗斌在进贤县城民和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户口未迁到县城,仍在衙前乡。
2008年,罗斌与人合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起了长途运输。
2011年1月8日,罗斌运货从福建回南昌途中遭遇六车连环相撞,事故造成一名司机死亡、罗斌等人受伤,肇事司机被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之后,罗斌与南昌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该所委派刘华(化名)律师代理,向福建省将乐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1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斌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系农村居民,其提供的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的房产证明,只能证明其在民和镇有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经常居住,故其伤残赔偿金按福建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7426.86元标准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共赔付罗斌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罗斌认为伤残赔偿金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遂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1月17日,罗斌将进贤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邮寄给三明市中院。次日,法院认定罗斌的赔偿金及各项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但法院对罗斌提出应支持其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及后续治疗费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故改判肇事者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罗斌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