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申请公开赵作海等冤案国家赔偿金来源

律师事务所 2014-05-19    人已阅读
导读: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道歉。该案6名警察被追责,但是否追偿未明。5月5日,北京律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道歉。该案6名警察被追责,但是否追偿未明。

5月5日,北京律师磊发出两份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河南、浙江两省财政厅,申请公开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

蔺其磊的申请,是对《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追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追问折射出《国家赔偿法》出台20年的尴尬。每年支出庞大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极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迟迟不见启动。责未定,偿何追?专家建议,从法规上细化追偿追责和监督程序,同时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接受监督。

律师追问
把钱赔了就没事了?

触发蔺其磊申请动机的是王本余冤案。去年11月,四川遂宁男子王本余拿到150万元国家赔偿,今年4月,媒体集中关注报道。

洗清罪名时,王本余已在铁窗下度过18载。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包头市中院判处死缓。2012年,奸杀案真凶李彦明落网,2013年,内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不成立,包头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

“国家赔偿150万元后,公众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对王本余案责任人进行追责和追偿。好像国家把钱赔了,就没其他事了。”蔺其磊说。

关于追责和追偿,《国家赔偿法》除了第16条规定,还有第31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4月24日,蔺向内蒙古财政厅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王本余案国家赔偿150万元的财政支出来源,公开对王本余冤案责任人的追偿时间,以及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

5月5日,蔺其磊又针对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补发”申请,并要求答复“制造冤案责任人每个人的追偿数额”。

相关回应
律师申请未收到满意答复

昨天,蔺其磊表示已收到河南、内蒙古两地回复。

内蒙古财政厅回函称,经查询该厅未拨付过王本余案赔偿款,建议向包头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王本余案的责任人追偿情况不属该厅管理范围,建议向自治区或包头市审判机关提出申请。

河南省财政厅回函则称,针对赵作海案的申请不属其公开范围。

蔺其磊表示,内蒙古财政厅指出了具体对象,将照此另提申请,河南的回复“极不认真,敷衍了事”,将申请行政复议。浙江如无明确答复,亦将提起复议。

现实反差
支出庞大追偿寥寥

《国家赔偿法》已有20年历史。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出台,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经历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

关于财政支出,《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另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该项费用属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下的一项,名目即为“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国家赔偿费每年都是一笔大开支。2012年,全国司法赔偿案件的决定赔偿金额为6099.55万元,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为12718.97万元。今年两会,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作工作报告介绍,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张氏叔侄案是去年最典型的国赔案。去年4月,浙江高院改判被冤入狱近10年的两人无罪,两人共获国家赔偿金221万余元。每人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还突破司法实践最高纪录。

蔺其磊认为,国家赔偿金是很大体量的支出,不应该让普通纳税人为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买单。这也是他追问3起冤案是否就国家赔偿展开追责追偿的初衷。

虽然有规定,但追偿却一度落空。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曾合编《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1年第2辑总第2辑)》,最高法监察室的初立秀在其中撰文一篇,披露追偿执行情况。

“以行政追偿为例……2002年至2004年,我国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部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

“大部分地区行政追偿的比率极低,追偿制度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而因国家赔偿案件受到追责的情况更是屈指可数。”上述文章称。

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追偿”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该征求意见稿曾引发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但正式出台的条例将其删除,代之以模糊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因果 追责既少,追偿何来?

在学界看来,追偿的根本是追责。只有责任主体确立,追偿才有具体的对象。实际情况是,追责很少,追偿则找不到任何公开案例。

梳理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京华时报(微博)记者发现,财政支付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的追究基本限于行政或党纪处罚,对责任人追偿的个案则无公开报道。

“屈指可数”的追责案例当中,河南赵作海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主抓刑侦的原副局长丁中秋、刑警大队原大队长罗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构成刑讯逼供罪。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6人中5人获刑,另一人免予刑罚。

“你问二审结果?这我不知道,后来也没通知我。有没有追偿也不知道。”5月11日,赵作海在电话中说,他还惦记着,一名参与刑讯的民警在他出狱前夕潜逃,警方发过通缉令,此后再无下文。

被问到追责和追偿进展,出狱近一年的王本余和张高平均表示:“还没听说。”张氏叔侄冤案于2013年5月2日提交国赔申请,5月17日即获赔,创下国内最快赔偿纪录,但追责和追偿显然没那么迅速。

央视曾经报道,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

张氏叔侄出狱第2天,浙江省高院即回应: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冤案。

去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准备彻查该冤案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浙江省公安厅亦曾在官方微博表态要“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然而,张氏叔侄案的追责进展至今未公之于众。

在厘定冤案责任主体的第一步上,追偿就失去了目标。

学界建言 国赔案件全公开接受监督

与“1994年版”相比,“2010年版”的《国家赔偿法》已有很大进步。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修订版提高了赔偿效率,对“这个不赔那个也不赔”的局面有所改观。但他认为,个案解决更多缘于舆论倒逼,有关部门并未真正认识到赔偿的重要性,因此追偿追责都很难,具体到责任单位如何开展追偿追责,外界并不知道。

《国家赔偿法》目前遵循的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即侵权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与追偿机关“三合一”,决定追偿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追责的则是“有关机关”,而拨付赔偿款的是财政机关,并没有追偿权。

徐利平律师认为,追偿追责的主体机关往往与其工作人员唇齿相依,导致追偿程序难以启动,陷入“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他认为,国赔案追偿率之所以低,主要是责任单位包庇。

北大法学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案件不一定要追偿,即工作人员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其次是时间太久远、当事人退休,另一方面则归咎于没有落实,“一些明显有刑讯逼供的案件,当然属于要追责追偿的”。

针对追责追偿程序启动难,徐利平建议,赔偿程序履行后,可以通过法庭厘清责任轻重,判定如何追偿追责。王琳认为,法庭确实是个解决途径,可以由异地或上级法院审理,“这个设想很有建设性,合不合理可以辩论。实操上如有障碍,解决方式有很多。”

姜明安则强调监督机制:“监察部门和各级人大都有责任监督。”他建议在法规上强化、细化追偿追责和监督程序,具体到给追偿设置时限。

《国家赔偿法》修改期间,行政法学权威应松年教授曾建议“所有国家赔偿案件都要公开”,无论案情、赔偿金额多少都要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蚀剂,也许这是最好的办法。”但这条建议最终没有写入正式法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