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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良庆拆迁办窝案二审开庭

律师事务所 2014-06-22    人已阅读
导读:南宁市良庆区拆迁办窝案一聘用人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6月13日开庭 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主体成庭上焦
    南宁市良庆区拆迁办窝案一聘用人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6月13日开庭
    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主体成庭上焦点

  南宁市良庆区拆迁办窝案又有新进展。良庆区拆迁办聘用人员陈某,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致94万多元拆迁补偿款被套取,被控玩忽职守罪,今年3月一审被判1年半有期徒刑。陈某不服,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3日上午,此案二审开庭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辩护律师某作无罪辩护。

  一审认定
  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42岁的陈某,案发前是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动迁公司的聘用人员,隶属新村村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组管辖。良庆区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9月,陈某与同事苏某(另案处理)在办理拆迁户张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手续时,对张某交来的人口信息不加审核,致使张某利用两名已经去世村民的假户口本,骗取了22.5万元拆迁补偿款。同年12月,陈某在办理拆迁户张某某的房屋拆迁补偿手续时,又因同样原因,被张某某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72.3万元。

  2013年4月,良庆区检察院对陈某立案侦查,认为陈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去年4月,检察机关向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2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1年6个月有期刑徒。陈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辩称
  陈某不是犯罪主体

  6月13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为陈某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认为,陈某不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和责任主体。陈某只是五象动迁公司的聘用人员,并非在编员工,故其本身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审批拆迁户张某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手续时,陈只是作为填报人,负责收集拆迁户的材料,且在审批流程中,还需6个部门审核才被确认有效,因此他所起的作用是微小和次要的,而将本案中造成的重大损失全部由陈某承担,显失公平合理。如果构成犯罪,其他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已按相关规定对各项手续进行了审核,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尽到了审核和注意的义务。

  对于本案中被骗取的94万多元补偿款一事,辩护律师认为,这并非本案的最终损失,即相关部门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后,再也无法收回,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以定罪量刑。如果已经收回或是拆迁户进行赔偿的,则没有重大损失。

  另外,辩护人还提出一审认定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足为信,且陈某有自首情节等。

  公诉机关
  陈某行为并非自首

  出庭的检察员反驳称,陈某虽为聘用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的拆迁协商、收集原始材料等工作,表明他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应为本案的犯罪主体。

  检察员认为,陈某在给拆迁户办理征地补偿款手续时,对被拆迁户提供虚假材料,未能尽到认真审核的职责,或是材料没有收齐,或是委托书不是本人亲自签名的情况下就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已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至于其他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院也正在审查。检察机关是在掌握了陈某的犯罪事实后,通知他接受调查的,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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