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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VS原条例

律师事务所 2015-03-05    人已阅读
导读:7项变化新条例与1986年颁布的《贵州省职业教育暂行条例》有7项不同。一、学费减免新条例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
  7项变化

  新条例与1986年颁布的《贵州省职业教育暂行条例》有7项不同。

  一、学费减免

  新条例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免交学费,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

  二、中高本贯通打破“天花板”

  新条例加强了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本科教育之间的互通衔接: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划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职、高职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教育。

  三、学制更弹性

  新条例允许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分互认。

  原条例学制相对固定,比如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被规定为三至四年。

  四、师资队伍建设更注重实用

  新条例提出要加强建设具备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双师型队伍,公办职业学校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专兼结合、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教师管理机制。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实践。和以前相比,新条例更加注重教师的多元化,强调素灵活性、自主性和实用性。

  五、人才培养更强调工学结合

  新条例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参与实习,并更注重保护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等利益。

  六、办学主体多元化

  新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办学体制。较之以前以公办为主的办学体制更大程度地提升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度。

  七、办学经费更有保障

  新条例鼓励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并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给予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原条例中,职教经费来自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以及办学主管部门自筹、社会资助、勤工俭学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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