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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伸向女童的“魔爪”?

律师事务所 2015-03-27    人已阅读
导读:福建一名年仅6个月大的女婴遭25岁远房堂叔性侵犯,暴行令人发指。孩子的父母欲哭无泪,而孩子受到的伤害将
  福建一名年仅6个月大的女婴遭25岁远房堂叔性侵犯,暴行令人发指。孩子的父母欲哭无泪,而孩子受到的伤害将是深痛而长远的。人们在谴责肇事者的同时,不由得为当前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灰白地带”揪心。

  据专家介绍,我国有3.2亿的未成年人,遭受广义性侵犯的多达3000多万人。而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文“太宽泛”,急需加强顶层设计,从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

  6月大女婴遭遇性侵犯

  1月27日,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东平镇范屯村徐先生遭遇了一场噩梦。他年仅6个月的女儿遭受性侵犯。

  据徐先生回忆,女儿出生才6个月,同村一个25岁男子(孩子的远房堂叔)来家里,抱去后带回发现女儿下体大量出血,刚换上的纸尿裤也不见了,女儿声音都已经哭哑了。

  经过医院诊断女儿阴道和处女膜已经破裂。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正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女儿是我们今后生活的依靠。遭受这种打击后,妻子经常看着女儿无声地流泪。”徐先生说,“每天看着女儿纯净的眼神和可爱的笑脸我的心都在滴血,她刚刚降临到这个世界才6个多月,还那么的懵懂无知,我没有能够好好保护她让遭受这种屈辱和伤害,我将来如何面对她?”

  徐先生说,今后还不知道她成长中要经受怎么样的打击和痛苦,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要让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对女儿进行补偿。

  “我国刑罚该加重惩罚这样的强奸犯”,“对侵犯儿童的犯罪严惩!重惩!”事情曝光后,网民对此愤怒不已。

  近年来,女童遭遇性侵事件频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近期发布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指出,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广西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杜培荣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项研究11年,在他看来,遭受性侵害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心理症状,如恐惧、抑郁、自卑等。

  “小时候受过性侵犯的孩子,对心理健康会有比较长久的伤害。”北京师范大学家庭和儿童研究中心教授尚晓媛说。

  3000万被性侵未成年人遭遇法律“灰白地带”

  据尚晓媛介绍,我国有3.2亿未成年人,遭受广义性侵犯的大概有3000多万人,遭受插入式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多达300多万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不是个别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但法律界专家认为,尽管近年来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日趋重视,但在制度设计上还需完善。

  “现在最缺的是顶层制度设计。”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说,现在急需高质量的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已有的相关法律中,倡导性条款多,而实用条款偏少。“在立法的时候,未成年人的声音被忽视了,制定法律时需要有未成年人研究方面的专家参与,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实践方面,也同样面临许多现实问题。佟丽华说,教育、民政、司法等许多部门都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但在政府体系内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各自为战的问题。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一些做法。英国是全世界最早针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的现代国家,其涉及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十分发达。在英国居住多年的留学生董菁菁说,英国政府建立了由医生、护士、警察、司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构成的济贫法实施委员会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并且对虐待儿童规定了详细的司法干预路径。

  另外,我国对性侵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杜培荣说,一些律师为了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不得不进行刑事和解,以从轻量刑换取经济补偿。

  有关人士表示,在我国,目前没有专业的儿童福利法,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专业化人才,没有普及的儿童设施规划。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口号多,行动少。

  专家呼吁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撑起保护伞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呼吁推动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加强立法监督,建立事前预防、紧急救助到事后治疗辅导的全套工作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迫在眉睫。

  尚晓媛说,对少年儿童要加强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学校普及教育如何对待陌生人的亲密行为,有效避免遭受侵害。同时,也应该关注受过性侵害儿童的心理援助体系建设。

  长期关注妇女儿童保护的爱心人士朱惠英建议,通过单独立法来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并启动最严厉的问责制度,严厉惩处各种针对儿童的犯罪行为。

  杜培荣呼吁加快制定儿童福利法。他说,尽管我国有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也有保护儿童的内容,但是对儿童的福利保护都不够具体。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应重视法律救助,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专项司法解释,如在儿童性侵案中,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应按照当地心理咨询师收费标准,规定可以预付心理辅导咨询费等。

  佟丽华建议,政府部门在儿童权益保护中应该担起责任,可以仿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国务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妇联、共青团、公安等部门建立预防、发现、干预机制,建立儿童服务机构等。

  佟丽华还呼吁,我国少年法庭已经有30年的经验,在司法改革中应尽快设立少年法院,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官员大V”陈里认为,应加强父母对子女的监管,在美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有一套完整的举报机制,没有起到监护作用的父母,一旦被邻居举报,将有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此外,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承担起儿童权利保护的部分职责,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规范化,以进一步加大儿童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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