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赵志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赵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志当庭服判,不上诉。
犯罪嫌疑人赵志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志在家中洗澡时,卫生间漏水至楼下301室,该室居民被害人孙某(男,殁年27岁)上楼向赵通告此事,引起赵不满并产生杀人之念。因楼上继续漏水,孙某的妻子被害人张某(女,殁年28岁)独自上楼找赵志交涉,赵志持刀捅刺张某身体十余刀,当场将张某杀死。其后,赵志出门欲逃离经过三楼时,又持刀刺阻拦其逃跑的孙某及张某的父母张某某、李某某身体数刀,致孙某死亡,张某某、李某某重伤,后逃离现场。
当日23时许,赵志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29号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室,持刀捅刺正在取款的被害人张某桂(女,时年45岁)身体数刀,抢走张某桂价值人民币50元的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拎包内有人民币5 000元和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天语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致张某桂重伤。同年8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扶余县繁荣路将赵志抓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对赵志所作司法鉴定结论,经当庭质证是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全面分析检材及案卷材料,并充分结合对赵志的医学检查的基础上,得出的鉴定意见,鉴定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程序合法,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要求重新对赵志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赵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赵志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因邻里之间产生纠纷,竟持刀杀人,手段极其凶残,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杀人犯罪后为潜逃又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亦应惩处。赵志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因赵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诉求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赵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2 33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45 040.1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桂经济损失人民币392 894.7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志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