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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工伤赔偿

律师事务所 2015-07-10    人已阅读
导读: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2015年6月1日施行。省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2015年6月1日施行。省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原《办法》的重新修订,《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参保范围,完善了工伤认定业务程序,调整细化了工伤赔偿标准。现结合广大群众较为关心的内容,对《办法》中重点条文作进一步解读:
  适用范围扩大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包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几乎涵盖了所有具有用工主体的单位,使得更广大的人群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
  明确基金支付范围
  明确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为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处理、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体系提供了政策支持。
  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在实行省级统筹后,将使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提上一个新台阶,整个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加强。
  工伤认定受理更加人性化
  《办法》细化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且无法定理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将具有法定理由作为工伤受理的条件之一,充分保护了因合法理由,而未能在规定申请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执行新标准
  《办法》重新确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的计算标准。《办法》中将原按照受伤害职工年龄和伤残等级综合确定补偿待遇的方法,改为直接按伤残等级定额计算。新基准标准一方面直接体现了伤残补偿的统一性、公平性,也就是同样的伤残获得同样的补偿,另一方面也简化了计算方式,易于群众的理解和掌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同时,《办法》中明确了对于离退休不足5年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待遇时,一次性待遇实行逐年递减的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再计发。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避免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同时也促使该类职工将眼光不仅仅局限于领取一次性待遇的眼前小利,转向关注和重视退休后,工伤保险对其原有工伤的长期持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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